坤成校友会2007年12月8日特别会员大会通过之议案
1. 重新入禀法庭,对董事部采取法律行动,以争取坤成校友会在坤成 女中董事部的权益和地位 。(87.91赞成票)
2. 申请庭令禁止坤成女中董事部执行2007年5月20日受质疑的赞助人大会所通过之所有议案,直至法庭宣判其合法性。(84.34赞成票)
3. 大会授权本会理事会全权处理有关上述诉讼案,以及所引发之相关 法律行动 。(90.91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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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成校友会2007年12月8日特别会员大会就法律诉讼案大会报告
1.前言
坤成校友会由坤成4校的校友及教职员组成,目前会员人数1653,是一个学缘性团体。组织章程的宗旨是(1) 联络校友感情,发扬互助精神,谋求共同福利; (2) 协助吉隆坡坤成母校发展。
校友会是一个组织,组织通过会员大会选出来的理事组成的理事会,以及理事会所委派的代表,执行任务。
2.诉讼原委
2.1缘起
坤成校友会,由会长李书祯代表于2007年7月25日入禀吉隆坡高庭起诉坤成女中董事部9名执行董事(office bearer),主要原因是因为坤成校友会在坤成女中董事部的法定地位和董事权益被无理剥夺及侵犯,使校友会丧失了参与管理学校和决策的权利。
坤成校友会自1979年起即是坤成女中的永久赞助人,同年被选为坤中董事,每隔三年任期满重选,并不断获得蝉联董事职,目前的任期应到2009年6月。这28年来,本会在董事部担任过的角色包括副总务、查账、校务促进委员会委员,建委会委员;其中也更换过5位代表出任董事职。
叶逢梅担任校友会主席期间,于2002年委任周秀芳代表校友会出任董事职取代当时呈辞的杨碧玉;2005年李书祯担任本会会长后,继续委任周秀芳出任该董事职。2006年11月5日周秀芳在紧急理事会上自愿呈辞董事职,获得会上理事一致接纳,马上重选,会议结果一致通过由会长李书祯代表本会出任坤中董事职。
2.2 校友会与董事部意见分歧,董事代表不被接纳
董事长丹斯里钟廷森于2006年9月23日向报界公布坤成女中将招收男生,并于10月9日的记者招待会推介坤中重建计划之际,宣布9月26日举行的坤中董事会议一致通过议决:由2008年新学年开始,也就是创校100周年之际招收男生。
校友会理事会哗然!理事会促请董事代表周秀芳交出坤中董事会议记录,她报告证实坤中没有针对此事召开董事会。但她至11月5日呈辞都没有交出任何董事会议记录。
由于校友会在上述两项课题上与董事部的意见不同,尤其强烈反对董事部在没有讨论和调查的情况下改制招收男学生,因此自2006年11月7日后,董事部以诸多理由不接受校友会所派出的董事代表。
本会自2006年11月7日起,多次去函坤中董事长丹斯里钟廷森通知本会更换代表,并亲临董事部秘书处索取开会通知书,皆不得。后来,董事长钟廷森来函校友会表示董事部议决挽留周秀芳,惟经本会理事会讨论,一致不接纳检讨该决定,并去函坤中董事部表示本会不予以挽留周秀芳,并吁请董事会尊重校友会委任会长李书祯出任董事代表的决定。因为董事会没有权力决定坤成校友会的董事代表,那是坤成校友会的权利。
事实证明,坤成校友会得不到董事会的尊重,而被迫在2007年5月8日于各大华文报章刊登广告声明周秀芳已不再是坤成校友会的董事代表,本会代表是李书祯。
可是,周秀芳还是出席了2007年5月8日的坤中董事会议,会后,她于记者会上表明她是个人董事不是校友会董事代表。周秀芳的言论与事实不符,因为她在2006年董事会改选时还不是坤中赞助人,她肯定是校友会董事代表。她的做法已背叛了校友会对她的信任,严重地损害了坤成校友会在董事会的权益和地位。
2.3 诉讼基础
坤中董事部在2007年5月8日的董事会议中通过于5月20日召开临时赞助人大会暨2007年坤中赞助人大会 ,本会基于坤成校友会不被通知及不允许出席2006年12月21日及2007年5月8日之董事会议,质疑其合法性,包括5月20 日的坤中赞助人大会的合法性。
因此,5月20日会长李书祯代表本会到场宣读暨呈交本会信函,质疑赞助人大会的合法性,而后离席抗议。
2.4 展开诉讼进程
本会于2007年5月24日的紧急理事会通过对董事部采取法律行动,并成立法律小组,研究及处理法律诉讼事宜。法律小组成员包括:李书祯、郑淑娟、林芳凤、汤玉凤、李美仙;另委2位外语能力强的会员,邓荟芬及谭旭雯协助资料收集。同时委任Ong Soo Lee & Co. 代表本会处理入禀法庭诉讼。
6月3日法律小组扩大会议讨论议决委任魏福星资深律师。
6月20日本会通过第24次理事会委任会长李书祯为本会社团公职人员(public officer)并负责向社团注册官禀报和注册。
法律小组于7月18日第25次理事会报告法律文件准备就绪,将于周内入禀,会上通过从法律基金拨出第一笔5000 零吉的法律费用予Ong Soo Lee & Co.支付翻译、文件工本及资深律师专业费等。
2007年7月25日本会代表律师Ong Soo Lee & Co正式入禀吉隆坡高庭,由本会会长李书祯代表本会起诉坤成女中董事会9位执行董事。
本会要求法庭宣判:
1. 本会2006年11月5日所委派代表李书祯是坤成校友会在坤成女中董事部的董事代表;
2. 本会董事代表李书祯不被通知出席的2006年12月21日及2007年5 月8日坤成女中董事会议及2007年5月20日坤中赞助人大会是不合法及违反学校章程的;
3. 2007年5月20日坤中赞助人大会所通过的所有议案是不合法及违反学校章程,并不能被执行的;
4. 由董事会于2007年5月20日召开之赞助人大会中选出的14位董事不合法及不符合学校章程;
5. 发出临时禁令(interim injunction);
6. 豁免堂费;
7. 其他由法庭发出之庭令或补偿。
2.5 诉讼重点
2.5. 1 本会得到短暂临时禁令(ad interim injunction )
本会诉讼案于2007年8月29日首日听审,法官刘美兰接受本会申请,发出短暂临时禁令(ad interim injunction ),到9月28日听审前禁止:
1.周秀芳代表本会出席坤中董事会议及坤中任何活动;
2.该9位执行董事(答辩人)及他们的职员或代表执行2007年5月20日坤中赞助人大会所通过的两项议案,即(1)授权董事部在适当的时候招收男学生,(2)授权董事部全权处理坤中重建计划;
3.2007年5月20日选出来的14位新董事出席董事会议及执行董事职务。
2.5. 2 坤中董事部曲解短暂临时禁令内容,误导华社
坤中董事部及教职员于2007年9月9日在董事长丹斯里钟廷森的率领下召开记者会,表示为了遵守庭令,宣布取消坤中百年校庆推介活动及校庆晚宴,并向华社申诉因为校友会申请庭令导致董事部不能签发支票,教师可能领不到薪水、买不到教材教具,影响学校的教学和运作云云,华社哗然。
本会于2007年9月12日领到法庭发出有关短暂临时禁令的文本,展示华社而得清白。
2.5. 3 6次听审后撤销案件
经过了9月28日、10月7日、10月8日、10月17日的辩论,短暂临时禁令一直都生效至11月20日,法官宣判本会的诉讼被撤销,短暂临时禁令因此逾期,本会须负责堂费。
2.5. 4 案件撤销的原因
诉讼被法庭撤销主要是基于法庭在没有任何现有判例的情形下,对社团法令作 出的诠释否认了我方在入禀法庭时身为校友会公职人员的地位(Public Officer)。
法官认为李书祯的公职人员(Public Officer)的地位只在社团注册局证明书发出后才生效,但注册官在本会呈交注册文件时却一 再确认文件呈交已无问题,完全没提及证明书一事,所需填写的表格也完全没提及证明书一事,连社团法令也完全没提及证明书一事;因此法庭对本会公职人员(Public Officer)地位作出的诠释是没有任何现有判例的支持。但是,基于时间与金钱的考量,本会认为重新入禀法庭比上诉该判决更适合校友会的现况。
2.6 周秀芳反诉讼坤成校友会(Counter Claim )
在法律诉讼期间,本会面对理事周秀芳向法庭提呈的宣誓书中指出多项反对,包括:
i. 她还是本会2005年至2007年的署理会长;
ii. 本会没有在6月20日的理事会委任李书祯为社团公职人员(public officer),只是委任她处理社团公职人员的注册事宜。
iii. 校友会没有任何议决采取法律行动;
iv. 她是在校友会理事的施压下拟于2006年11月5日提出辞去由校友会委派的董事职位;惟她在朋友的劝告下打消了这个念头;
v. 因此,她才是具有法定地位的董事会代表;
vi. 因此,在李书祯缺席下的董事会议是合法的;
vii. 理事会没有权力决议采取法律诉讼;即使有议决,也违反校友会章程。该笔律师费超过了理事会的权限。
viii. 本会没有聘请律师代表坤成校友会打官司,所以律师须自行负责费用等。
2.7 加强法律基础,应对反诉讼
周秀芳在反诉讼中所提及的反对事项,是不符合事实的。其实本届理事会议对法律诉讼事宜皆经会议讨论及通过。由于周秀芳在法庭宣誓挑战本会理事会的权限,质疑理事会所通过的一切关于法律诉讼的议决,并要求坤成校友会对她所受的耻辱而造成的心灵创伤作出金钱赔偿。
因此,我们特别寻求大会认可本会对坤中董事部采取法律诉讼之行动及相关议决,以便日后本会代表律师在反诉讼中,加强为本会辩护的法律基础。
3.结语
在董事部拒绝沟通,校方不愿合作,理事周秀芳违背理事会,协调人不力,协调会议没有任何方案的情况下,坤成校友会采取法律诉讼以争取校友会在坤中董事部的权益和地位是逼于无奈,别无选择的道路。
不同意见可以磋商,可以妥协;坤成校友会的组织权益和尊严万万不能度让。
坤成校友会第 13 届理事会呈
2007年12月7日